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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3年12月21日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人才发展需求开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部署和相关要求。

(二)审核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评审结果。

(三)审核相关人员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待遇、终止培养的决定。

(四)审核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下设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结合昆明产业发展需求及人才结构特征,制定选拔计划。

(二)组织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相关活动。

(三)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服务管理、绩效分析、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制定或修订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相关文件。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区昆明片区、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培养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选拔

 

第六条  选拔对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对象为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在职人员。鼓励“飞地引才”,对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在市外全资设立、非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分公司等,其研发成果、产生效益归属我市企业所有和入统,其全职全时聘用人才可同等申报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在申报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范围内;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亦不在选拔范围内。

第七条  选拔方式。带头人通过评定和认定两种方式产生,后备人选通过评定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  申报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三)带头人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后备人选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九条  除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以外,截至申报之日近三年内,申报带头人还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过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成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拥有经鉴定的关键核心技术等,且成果得到转化应用。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新药认定,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过5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过著作。

(八)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除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以外,截至申报之日近三年内,申报后备人选还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核心成员。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或者创新型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获得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五)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过著作。

(七)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成效突出。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才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领域、市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发布,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推荐。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人选,确保人选质量。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组织开展选拔评审工作。

(四)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按照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入选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十五日。

(六)入选。拟入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下发入选通知,进入培养期。

第十二条 认定条件。《办法》第十一条“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是指符合昆明市重点产业需求的人才,申报认定类带头人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自然年)年薪达到对应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企业核心技术人才(指公司技术总监、总工程师)。

(二)近两年入选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区昆明片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人才计划的人才。

(三)国家级创新平台、云南实验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每年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主开展人才评价推荐的人才。

第十三条 定程序。

(一)单位自主评价。满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自主开展评价确定认定类带头人推荐人选,经单位内部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每个单位每年限报1人,5年内累计最多可推荐3名。

(二)推荐。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人选,确保人选质量。

(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组织开展选拔评审工作。

(四)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按照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入选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十五日。

(六)入选。拟入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下发入选通知,进入培养期。

 

第三章 培养考核

 

第十四条 带头人培养期为五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三年,培养期从入选后次年起算。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共同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明确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目标和任务、相关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的培养措施和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开展专业培训、学习调研、参观考察、创新创业等活动,鼓励带头人之间跨学科、跨领域横向交流。

第十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期内,应按照培养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和服务;对其从事的学术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创新创业活动,在政策、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入选人才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围绕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工作,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主动到基层、企业和高校开展科技咨询、产品开发、科学普及等创新创业服务及惠民活动,开展跨学科、跨领域小组活动,及时报送科研工作简报和绩效,积极开展个人学术业绩宣传,参加活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在昆明地区进行成果转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成果转化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核方式。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二)考核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单位。

(三)所在单位对考核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将审核合格的考核材料报考核组织部门。

(四)考核组织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培养期满综合考核通知。

(二)考核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单位。

(三)所在单位对考核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培养期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依据及等次。

(一)年度考核。以培养计划任务书为依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量化评分。90分(含)以上为实现年度培养计划目标60分至90分为基本实现年度培养计划目标60分(不含)以下为未实现年度培养计划目标

(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量化评分。培养期满综合考核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至90分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1万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5千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不给予培养津贴。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培养津贴划入个人账户。

鼓励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配套培养经费。认定类带头人所在单位不低于1:1给予人才培养经费配套。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申报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者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证书。

(四)带头人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定,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

(五)后备人选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十五日后,下发入选通知,进入带头人培养期。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支持的,提前结束培养期,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并给予培养津贴,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出国学习研修(一年以上)、休产假等原因,经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当年年度培养津贴,不影响参加综合考核,本款情形培养期内每人仅适用一次。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对申报、培养、考核全阶段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相关责任主体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进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管理,并将其结果运用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和管理决策中;全面执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实行关键环节诚信核查一票否决制。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开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人才单位变更备案。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单位发生变动的,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当在变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存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自该行为被记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经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三)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录之日起五年内取消作为直接责任人申报市级各类项目、奖项和荣誉的资格,且退回已发放的培养津贴。

第三十条  监督投诉。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选拔培养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旧细则衔接。本细则生效时,在培养期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自主确定执行原细则或新细则,培养期满后《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昆科规〔20192号)自动废止;新入选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按照新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2024127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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