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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补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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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双创孵化载体:

为贯彻落实《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科发〔2021〕71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引进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或引进科技型企业以及培育上市企业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双创孵化载体培育上市企业补助实施方案》和《引进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补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

2. 双创孵化载体培育上市企业补助实施方案

3. 引进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补助实施方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2月6日

附件1: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能力,依据《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科发〔2021〕71号,以下简称《8条措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金奖补计划。

(二)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申请受理、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二、奖补依据

《8条措施》第三条:“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首次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0.5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在省外创新资源密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到云南省落地,享受同样政策支持。”

三、申报对象

(一)在云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或为云南省有关双创孵化载体在省外设立的离岸孵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云南省内双创孵化载体需为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获得其中一项即可),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本方案中“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在孵化期内,首次获得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

2.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拟申报奖补资金的双创孵化载体内且经营正常;

3. 入驻前已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到双创孵化载体时成立时间应在36个月以内;

4. 企业或团队在双创孵化载体孵化时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 参加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后直接备案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应在获奖前6个月进入相关双创孵化载体进行培育孵化。

6. 同一企业只能在1个双创孵化载体中申报,若2个以上双创孵化载体针对同一企业重复申报且出现争议无法解决的,该企业不计纳入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或引进奖补。

(二)符合本方案中“云南省在省外设立离岸孵化机构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

1. 引进企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 从离岸双创孵化载体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应在云南省拟申报奖补资金的孵化载体内,且正常经营时限不少于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绩效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编号、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孵化服务台账(包括为企业提供政策、产业、技术、金融、市场、品牌等方面孵化服务的照片或文字等记录),引进落地协议等相关证实材料(均需加盖鲜章)。

六、申请流程

(一)云南省科技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填写《云南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与省级、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绩效证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奖补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

(三)省科技厅联合各双创孵化载体省级认定(备案)部门对各州(市)报送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查。

(四)经复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厅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下达奖补通知,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获得奖补单位。

七、其他

(一)鼓励各州(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双创孵化载体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2:双创孵化载体培育上市企业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双创孵化载体孵化培育上市企业能力,依据《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科发〔2021〕71号,以下简称《8条措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金奖补计划。

(二)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申请受理、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二、奖补依据

《8条措施》第三条:“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云南省的,给予该企业的原孵化载体额外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对象

(一)在云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

(二)云南省内双创孵化载体需为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获得其中一项即可),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四、申请条件

1. 企业在孵化期内首发上市获得通过;

2. 企业注册地或上市前5年注册地曾在拟申报奖补资金的双创孵化载体内;

3. 入驻前已在云南省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双创孵化载体时成立时间应在36个月以内;

4. 企业在双创孵化载体孵化时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5.同一企业只能在1个双创孵化载体中申报,若2个以上双创孵化载体针对同一企业重复申报且出现争议无法解决的,该企业不计纳入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或引进奖补。

五、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上市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二)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科技型上市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市获得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孵化服务台账(包括为企业提供政策、产业、技术、金融、市场、品牌等方面孵化服务的照片或文字等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加盖鲜章)。

六、申请流程

(一)云南省科技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填写《云南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上市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与科技型上市企业培育绩效证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奖补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

(三)省科技厅联合各双创孵化载体省级认定(备案)部门对各州(市)报送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查。

(四)经复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厅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下达奖补通知,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获得奖补单位。

七、其他

(一)鼓励各州(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双创孵化载体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3:引进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以开放、包容、创新的理念促进我省双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依据《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云科发〔2021〕71号,以下简称《8条措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奖补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金奖补计划。

(二)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申请受理、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二、奖补依据

《8条措施》第一条:“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该引进机构应在国内成功运营且建有分支机构3家以上,含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有成功培育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助。”

三、申请条件

(一)从云南省外进入云南省开展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及运营,并在云南省内运营地注册成立公司,实际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二)引进机构在云南省运营的双创孵化载体,拥有专业孵化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或团队不少于20家。

(三)引进机构在云南省建设运营的双创孵化载体,应基本达到云南省省级众创空间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要求。

(四)引进机构具备提供培训、人才、融资等创业资源导入和市场对接等能力。

(五)同一个云南省外知名双创孵化载体,在云南省内仅可申请获得一次“引进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补助”。

(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引进知名孵化机构运营奖补申报书》(见附件)。

(二)引进机构在云南省建设投资证明文件。

(三)引进机构运营案例材料,例如分支机构及运营面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培育企业案例证明文件。

(四)引进机构提供给培训、人才、融资等创业资源的导入证明材料。

(五)引进机构应提供专业孵化人员与孵化载体的关系证明、与落地运营主体的场地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流程

(一)云南省科技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引进机构,填写《云南省引进知名孵化机构运营奖补申报书》(见附件),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统计报送符合奖补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

(三)省科技厅联合各双创孵化载体省级认定(备案)部门对各州(市)报送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实地查验。

(四)经复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厅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下达奖补通知,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获得奖补单位。

六、其他

(一)鼓励各州(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双创孵化载体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来源: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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